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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穆宁辰与王凯伦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凯伦,穆宁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王凯伦,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林、陈仪玲,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穆宁辰,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凯伦因与被上诉人穆宁辰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沦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凯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凯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王凯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王凯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聆审判员 洪德琨审判员 胡林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