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2013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6月10日因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政作、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网吧门口,盗走被害人夏甲某放在此的价值7865元铃木牌GZ150-A型的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销赃获款4000元。同年5月14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小区1栋楼下,盗走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2319元吉祥狮牌电瓶车,并将该车推至长寿古镇游乐场对面建筑工地门口处,盗走该车工具箱内所放挎包里的2000元现金后将该车丢弃。同年5月17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老中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驰锐牌电瓶车,后销赃获款350元。同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外人行道处,盗走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2813元的珠峰牌电瓶车一辆,焦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长寿区实验中学附近路段被群众查获,后被接警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焦某某处查获其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并予以扣押。被告人焦某某因盗窃夏甲的摩托车于2015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焦某某再次实施盗窃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焦某某二次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珠峰牌电瓶车并发还被害人傅某某。被告人焦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及他人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均未提出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摩托车信息机照片、保险记录、银行支出明细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电动摩托车临时行驶证及收据复印件、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证人雷某某、胡某某、程乙、杨某乙、傅某乙、夏甲、马某甲、傅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共计价值153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二起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焦某某退赔被害人夏甲经济损失7865元、被害人马天元经济损失4319元、杨某经济损失350元。(上述罚金、退赔款均限判决本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三、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郭蒙政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