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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鄢清忠申请执行王佳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清忠,王佳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鄢清忠,男,1969年1月2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佳能,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鄢清忠申请执行王佳能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佳能在织金县城关镇马家巷31-81号系租房居住,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鄢清忠同意延期暂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杰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