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鄢清忠申请执行王佳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清忠,王佳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鄢清忠,男,1969年1月2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佳能,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鄢清忠申请执行王佳能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佳能在织金县城关镇马家巷31-81号系租房居住,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鄢清忠同意延期暂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杰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