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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建彬与苏果超市(大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彬,苏果超市(大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87号原告王建彬,男,汉族。被告苏果超市(大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东路南侧(原淮南纱厂)。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超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勤,苏果超市(大丰)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原告王建彬与被告苏果超市(大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建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