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鹏翔与梁橄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鹏翔,梁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梁鹏翔。被执行人梁橄祥。本院在执行梁鹏翔申请执行梁橄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橄祥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