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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子乐与齐军、齐成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乐,齐军,齐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2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乐,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齐军,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齐成臣,男,194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子乐申请执行齐军、齐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蜀民一初字第033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权敏在安徽农业大学的工资账户。现因本院作出的(2014)蜀民一初字第0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权敏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权敏在安徽农业大学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