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秋庆、罗妮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77号申请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桦,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永华,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秋庆,男,1983年10月生,壮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罗妮亚,女,1984年10月生,壮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秋庆、罗妮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204553.95元及诉讼费2184元,共计206737.95元,经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2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华审判员 王江辉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