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正龙诉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反担保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龙,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944-2号原告杨正龙,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兰英,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龙诉被告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由保全担保人邹燕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价值39.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杨正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已裁定对被告兰英价值39.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原告的保全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财产保全担保人邹燕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临江路27号2幢二单元9号的房屋(房权证东兴区字第2014105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