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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叶与冯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叶,冯富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杨叶。被告:冯富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叶为与被告冯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富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叶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富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叶负担。审 判 长  陶镜玄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