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叶与冯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叶,冯富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杨叶。被告:冯富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叶为与被告冯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富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叶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富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叶负担。审 判 长 陶镜玄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