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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南京长荣锻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南京长荣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618号原告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市溧水区石湫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亮,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荣,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长荣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天胜花苑2幢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南京长荣锻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荣、南京长荣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司撤回对被告王荣、南京长荣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涛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孙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