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新法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区华强与新兴县里洞镇人民政府、梁海英、梁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丰肥业有限公司簕竹分公司,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行初字第7号原告广东恒丰肥业有限公司簕竹分公司。地址:新兴县。负责人伍祖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显均、罗伟佳,均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黄国雄,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小玲,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丰肥业有限公司簕竹分公司诉被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恒丰肥业有限公司簕竹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丰肥业有限公司簕竹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丰肥业有限公司簕竹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恒丰肥业有限公司簕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国剑审 判 员  邵雄飞代理审判员  余洁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