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二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谢江淮与张宝琴、谢国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江淮,张宝琴,谢国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申字第0002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江淮,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宝琴,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谢国栋,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谢江淮之子。申请再审人谢江淮因与被申请人张宝琴、二审被上诉人谢国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谢江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再审人谢江淮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江淮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翟 晓 昆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月(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诉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