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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谯城分公司与湖北东明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谯城分公司,湖北东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6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谯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东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明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谯民二初字第0063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东明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东明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帐号:14×××1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广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