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代明与李连东,安文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代明,李连东,安文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281号原告:唐代明,女,192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连禄,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唐代明之子。委托代理人:邓文林,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连东,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文超,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代明诉被告李连东、安文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代明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代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代明撤回对被告李连东、安文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由原告唐代明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奉继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