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李某。被告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艾能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月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