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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李某。被告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艾能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月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