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敏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7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敏明,农民。因偷开机动车于2011年6月1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敏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吴敏明在临安市锦城街道采用拉车门、爬车窗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雨伞、现金、玉佩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分别是:1、2015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敏明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临西路丽豪大酒店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倪某的浙A×××××号面包车内,窃得雨伞1把。2、同日凌晨,被告人吴敏明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临西路儿童主题乐园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雷某的浙E×××××���面包车内,窃得玉佩1块及耐克运动鞋1双,共计价值人民币150元,并将玉佩以2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吴敏明在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溪70号门口,采用爬车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黄某的浙A×××××号公交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元。4、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敏明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岳庙前100号郎红瓦业门口,采用掀车辆后盖板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的浙A×××××号面包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1元及价值人民币10元的天堂牌雨伞1把。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敏明系累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敏明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某、雷某、黄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敏明的供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敏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敏明将其他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水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 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