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9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景召与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召,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768号原告王景召,男,1989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娜,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7号楼3层308室。法定代表人吕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召诉被告北京网格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王景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