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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商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子辰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子辰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商终字第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群,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子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平,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奥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子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辰传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连奥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群,被上诉人子辰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5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915元,退还上诉人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判长  单久芬审判员  张莉萍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