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霞与吴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吴波,谢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92-2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波,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经十路支行职工,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谢发玲,女,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吴波、谢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