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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桂长芬与李毅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长芬,李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664号原告桂长芬,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毅,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桂长芬与被告李毅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来攀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富会、黄乾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楠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桂长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毅经本院在重庆日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长芬诉称,2014年6月20日下午18时许,原告与被告在大渡口区37中对面九宫庙车站等818路公交车,818路公交车到站后正好停在原告身边,原告离车门较近,准备收伞上车门,而在原告后面的被告却强行前来用力挤原告,原告差点摔倒,随手拉住被告,并告知被告自己身患重病,站立不稳,要求不要挤压。而被告置之不顾,却用伞直接敲打原告的头部甩开原告,使其第一个上车抢位置坐,原告随后才上车并坐在驾驶室后面。行车两分钟左右后,原告感觉头暴疼,请求驾驶员停车,要求到派出所解决。随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九宫庙派出所出警后拨打120将原告送到大渡口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大渡口区人民医院诊断:闭合性颅脑外伤,脑震荡。原告在大渡口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2014年6月28日凌晨原告头疼加重,便立即去重钢总医院进行再次治疗。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前来看望原告,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14年7月21日,在原告的要求下,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九宫庙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节,但被告态度强硬,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告桂长芬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19.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6元(32元/天×23天)、护理费1840元(23天×80元/天),误工费4050元(150元/天×27天)、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12645.97元。被告李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18时许,桂长芬与李毅在大渡口区37中对面九宫庙车站等818路公交车,在上车的过程中,李毅在上车时挤在了桂长芬之前上了车。由于当天下雨,李毅在上车收伞的时候伞碰到了桂长芬的头部,李毅当时没有注意到,上车之后桂长芬因此与李毅发生纠纷。案件审理中,本院依法调取了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九宫庙派出所调查此事故的询问笔录。在2014年6月20日18时29分至2014年6月20日19时30分九宫庙派出所对李毅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你今天为何来派出所?答:2014年6月20日下午18时左右,我在37中马路对面的九宫庙车站坐818公交车,上车的过程中和一个女娃发生纠纷,我来派出所协助调查。问:你今天把具体情况说一下答:2014年6月20日下午18时左右,我在37中马路对面的九宫庙车站坐818公交车,车门当时正停在她的面前,当时雨下的很大,上车的过程中很多人在一起,当时她正在收伞,我就在她之前挤上了车,上了车之后,我坐在公交车后门前面一个位置,她就坐在司机驾驶位后边的位置上,她上车后说我挤啥子挤,语言上一直挑衅我,我一直没有开腔。后来她就说我打她,她说她脑壳好痛,说我打了她。后来她就报了警。问:上车的过程中,你们相互有没有挤到对方?答:因为当时人很多雨也很大,我在她之前挤上了车,上车的过程中没有互相挤到对方。问:上车后你们有没有发生口角?答:没有,上车后我就到公交车后门附近的一个位置坐下,她当时坐在了司机驾驶座后边的位置上。上车后她语言一直很激动,一直在骂,我当时一直没有开腔。问:上车之后你们之间有没有发生抓扯?答:没有,上车后我们就各自找位置坐下了,没有抓扯的行为。问:你的伞有没有碰到她?答:上车的时候我的伞有点大,我收伞的过程中也不晓得是不是碰到她了。问:你说一下那个女娃的体貌特征?答:一个六十岁左右的妇女,有点矮,有点胖,戴着眼镜。其他的没有注意。”在2014年6月20日21时25分至2014年6月20日22时10分九宫庙派出所在大渡口区人民医院对桂长芬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你今天为什么接受公安机关民警询问?答:我知道,今天我坐818路公共汽车的时候和别人发生纠纷,那个人用伞杆打了我的头,后来我就报警了。问:你把当时的经过详细讲一下?答:2014年6月20日下午17时55分许,我在大渡口区37中学对面的公交车站坐818路公共汽车,在上车的时候,有个男的在我后面挤我,我当时就说‘不要挤,我才生了病的’。那个男的什么也没有说还是在往我前面挤,当时我还没有踩上车门时,那个男的就挤到我前面去了,因为我没有站稳,差点摔倒,我就伸手把那个男的衣服拉住,那个男的就用手里拿着的雨伞伞杆往我的头上打了几下,然后他就上车了,之后我也上车了,我就坐在驾驶员后面的位子。后来我觉得头越来越痛了,我就给驾驶员说我头痛,驾驶员就建议我报警,我就报警了,直到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来把我们带回派出所。问:你今天是在哪里与人发生纠纷的?答:是在大渡口区37中学高中部对面的公共汽车站,上818路公共汽车的时候与人发生纠纷的。问:你是因为什么事和人发生纠纷的?答:是因为在上818路公共汽车的时候,有人在后面挤我,我当时就喊后面的那个男的不要挤我,他不听,还是继续挤,挤到我前面的时候,我差点被挤摔倒,我就去拉住他的衣服,他就拿他手里的伞来打我的头部。问:那个男子用的什么伞打你的头部?问:是那种收起之后很短的收折伞,颜色是深色的,具体什么颜色我记不到。问:那个男子用伞打你时你是否动手?答:没有。问:你的伤情如何?答:我现在就是头很痛。问:你讲一下那个打你的男子的外貌特征?答:那个男的50岁左右,身高170㎝左右,体型看起来有点胖,穿的深色衣服和深色长裤,短发,戴着一副眼镜,其他还有什么我记不到了。”在2014年6月27日9时40分至2014年6月27日10时20分九宫庙派出所对张彦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今天向你核实一下818公交车上两个乘客争吵的事情,希望你配合?答:好的。问:你把事情的详细经过说一下?答:2014年6月20日下午18时许,我把818公交车停在九宫庙车站,等待乘客上车,当时上车时候大概有七八个人,也没有发现相互之间有互相挤着上车的迹象,我看到一个男娃先上了车,那几个人上了车之后各自找位置坐了下来,当时我听我驾驶位置的后边那一排一个女乘客说:我刚刚出院你挤啥子挤,那个女乘客上车说她是个病人刚出院,那个女乘客语言有些……,后来就说有人打了她,后来那个女的就报了警。问:当时818路公交车上人多不多?那两个乘客有没有因为抢占座位发生口角?答:当时818公交车上人不多,还有许多空位置,应该不存在抢占位置。他们之间没有发生口角,上车之后那个男乘客一直没有吭声,那个女乘客一直在吵。我都不晓得是哪个乘客,后来民警到了之后,那个男乘客主动站出来,我才晓得女乘客一直吵的是那个人。问:那个男乘客有没有和那个女乘客发生抓扯?答:没有发生抓扯,上车后那个男娃一直没有开腔,那个女娃一直在责怪那个男的和她挤车。问:那个女乘客说那个男乘客的伞碰到她了,你有没有看到?答:我没有看到那个男乘客的伞碰到她,那个女乘客上车说她是个病人刚出院,后来喊我把车开到派出所,我建议她报警。问:你说一下那两个乘客的体貌特征?答:记不太清楚了。”在2014年7月4日13时40分至2014年7月4日14时20分九宫庙派出所对陈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今天向你核实一下818公交车上两个乘客争吵的事情,希望你配合?答:好的。问:你把事情的详细经过说一下?答:2014年6月20日下午18时许,我在九宫庙车站等818路公交车,当时正在下雨,我看到一个男乘客和一个女乘客在上车,那个男乘客在上车的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个女乘客挤了一下,那个女乘客随后上了车。那个男乘客上车收雨伞的时候,不小心碰了一下那个女乘客的头,那个女乘客上车后坐在了驾驶员的后边那排位置上,当时我是挨着那个女乘客坐,那个女乘客上车坐下后,就一直乱骂那个男乘客,骂完之后她就说她脑壳有点痛,当时我看她哭,我说大姐你不舒服就让你家人来接你,她让司机停车,司机当时建议让她报警,后来那个女娃就报了警,当时那个女乘客在车上骂的时候,那个男乘客一直都没有开腔,后来警察来了之后,那个男乘客才站出来说是他。问:你把他们上车时候的情况说一下?答:当时正在下雨,我们都在九宫庙车站等车,那个男乘客在上车的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个女乘客挤了一下,那个女乘客随后上了车。问:那个男乘客上车的时候伞怎么碰到了那个女乘客?答:当时那个女乘客上车的时候收伞的时候,伞不小心碰到了一下那个女乘客的头。问:当时那个男乘客伞碰到那个女乘客的时候恼火不恼火?答:当时就是收伞的时候不小心碰了一下,应该不是很恼火,而且那个男的也不是故意的。问:他们上车之后有没有发生口角?答:他们之间没有发生口角,上车之后那个男乘客一直没有吭声,那个女乘客一直在骂那个男乘客,后来民警到了之后,那个男乘客主动站出来。问:那个男乘客有没有和那个女乘客发生抓扯?答:没有发生抓扯,上车后那个男娃一直没有开腔,都是那个女娃一直在乱骂那个男乘客。问:你说一下那两个乘客的体貌特征?答:那个女娃戴个眼镜,中等身材稍微有点胖,个子不高,大概有四十岁左右。那个男的有一米七左右,瘦高瘦高的,大概也有个四十多岁的样子。”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九宫庙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桂长芬诉称被李毅打伤,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桂长芬现举示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李毅将其打伤的事实,且桂长芬也未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应证据材料,桂长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桂长芬要求李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桂长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6元,由原告桂长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来攀峰人民陪审员  李富会人民陪审员  黄乾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