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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杨金磊非法采矿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杨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杨金磊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杨金磊非法采矿罪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建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建平县国资委拒绝查收本院已查封的毛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5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