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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天津鸿正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天津鸿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北路3-1516。法定代表人孟庆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璟,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鸿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鸿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6000元,减半后收取为23000元,由原告天津鸿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