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徐桂兰、安徽省濉溪县皖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徐桂兰,安徽省濉溪县皖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肖德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从建,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志强,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徐桂兰,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安徽省濉溪县皖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肖德广,该社主任。被告:肖德广,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诉被告徐桂兰、安徽省濉溪县皖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肖德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