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顾玉中与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中,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顾玉中,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六安市。被告: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六安市佛子岭路,组织机构代码:68082615-5。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玉中诉被告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玉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玉中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中全审 判 员 韩太祥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海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