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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钟鹤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79074550-8。法定代表人熊凤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1附1-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9526-7。法定代表人姚能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来全,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贝肯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思贝肯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思贝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鸿丰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28元,由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