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州麦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格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麦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格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福州麦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荣,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梅新生,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建格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闫雨芊,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林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福州麦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格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麦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麦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2元,由原告福州麦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