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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秀红与闫慧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17号原告黄秀红,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湖南省安乡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涂和,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慧慧,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山西省古交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黄秀红与被告闫慧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慧慧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黄秀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红撤回对被告闫慧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交纳519元,由原告黄秀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