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6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苏丽琼、李衡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被执行人:苏丽琼,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衡昌,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理人:苏丽琼,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是李衡昌的母亲。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申请执行苏丽琼、李衡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苏丽琼、李衡昌名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西203号1-602室房屋,因查封状态为轮候查封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