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娜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859号原告:杨娜,女,汉族。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司。法定代表人:黄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娜诉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杨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娜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