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明贵与杨志强、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贵,杨志强,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徐明贵。被告:杨志强。被告:李晓东。原告徐明贵诉被告杨志强、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敬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明贵、被告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明贵诉称:2015年2月17日,二被告找到我要求借款3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于是由被告杨志强作为借款人,被告李晓东作为担保人,向我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归还。我将30000元交于被告杨志强,但二被告未按约归还。故要求被告杨志强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晓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杨志强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被告李晓东辩称:担保借款属实,我会尽快督促被告杨志强归还该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杨志强作为借款人,被告李晓东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徐明贵借款3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明贵现金叁万元正,用于生意周转,按月利率贰分计算。借款人:杨志强,2015.2.17。以上借款我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未还,由担保人归还。担保人:李晓东,2015.2.17。”此后,被告杨志强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志强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徐明贵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杨志强应归还原告徐明贵借款本息。被告李晓东为被告杨志强借款提供担保,且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杨志强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李晓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徐明贵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该款之日止。被告李晓东对被告杨志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杨志强、李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舒敬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