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振海与高伟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海,高伟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张振海。法定代理人张鹏(原告之子)。被告高伟峰。委托代理人陈光,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2-401-402。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智梅,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振海与被告高伟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