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宫凤(风)强与李方梅、李华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凤(风)强,李方梅,李华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宫凤(风)强。委托代理人:谢爱民。被告:李方梅。被告:李华睿。系被告李方梅之夫。原告宫凤强与被告李方梅、李华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方梅、李华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方梅于2014年12月1日因有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1月7日还清。到期后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方梅、李华睿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李方梅向原告宫凤强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李方梅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载明:“今借���风强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人:李方梅,2014.12.1,于2015年1月7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该借款,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另查明,被告李方梅与被告李华睿系夫妻关系。由于被告李方梅、李华睿未到庭参加诉公,致使本案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借条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方梅向原告宫凤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原告提供被告李方梅出具的借条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和借款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据此向被告李方梅索要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华睿与被告李方梅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华睿对被告李方梅所负的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李方梅、李华睿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方梅、李华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宫凤强借款本金6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