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光葵、杨琴与被告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光葵,杨琴,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保字第158号原告朱光葵,男,生于1978年11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杨琴(系朱光葵之妻),女,生于1981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葵、杨琴与被告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润龙苑1号楼1单元2楼面积250.13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号:巴房权证﹤北﹥字第092**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润龙苑1号楼1单元2楼建筑面积250.13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房权证号:巴房权证﹤北﹥字第092**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朱光葵、杨琴所有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大堂坝.上城C幢)建筑面积44.78平方米营业用房[房权证号:南房权证南江县字第201232249-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