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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庆锁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5号起诉人苏庆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2015年9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苏庆锁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苏庆锁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为被告,诉称:起诉人是粤南(2011)文鉴字第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起诉人有权获悉被告在进行粤南(2011)文鉴字第437号鉴定时所采用的鉴定��料的材质是否适格、是否合法。因此起诉人多次要求被告公开鉴定时所受理的全部检材材料、鉴定文书、鉴定人的合法资质。被告以该鉴定材料保密为由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判令:1、被告将(2011)文鉴字第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时所受理全部的检材材料、鉴定文书、鉴定人的合法资质等向原告信息公开;2、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系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在戴湘农诉苏庆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0)深福法民一初第2741号]中进行的司法鉴定事项。起诉人要求鉴定机构公开相关鉴定信息,应在该案诉讼程序中提出并依法处理。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坚持起诉的,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苏庆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