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绥中县春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春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春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沈立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野,男,汉族,农民,住���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春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春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绥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绥中县春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野应还款67742元,法院向被执行人张野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野公安机关网上逃犯,小轿车一辆(辽P43J**)以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831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