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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恢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凤芝与被执行人杨忠学返还赔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恢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返还赔偿款纠纷一案,权利人郭某某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04)铁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