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海东与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东,栾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孙海东,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栾波,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东与被告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孙海东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