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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海东与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东,栾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孙海东,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栾波,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东与被告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孙海东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