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蔡爱梅与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梅,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蔡爱梅。被告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珺哲,执行董事。原告蔡爱梅诉被告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愿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玉昆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爱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愿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爱梅诉称: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9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务工,但被告仅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工资,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根据原告自己的计算,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3586.3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时,被告于2015年4月6日出具1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15年6月10日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586.30元。被告愿景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被告愿景公司向原告蔡爱梅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司欠蔡爱梅临时工工资¥10000.00(壹万元正),拟于2015年6月10日开始按月发放,分四次付清,尽量两次。”由于被告愿景公司未按期支付原告蔡爱梅工资,原告蔡爱梅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蔡爱梅提供的欠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蔡爱梅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愿景公司尚欠其工资10000元,其要求被告愿景公司支付13586.30元依据不足。被告愿景公司未按期支付原告蔡爱梅工资10000元,违约责任在被告愿景公司,故被告愿景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蔡爱梅工资10000元。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愿景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质证、抗辩权,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爱梅工资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蔡爱梅负担18元,被告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负担52元。此款原告蔡爱梅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部分一并支付原告蔡爱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