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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前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