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032号原告刘一×,无职业。被告刘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潇潇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