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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032号原告刘一×,无职业。被告刘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潇潇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