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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余新民与曾庆元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新民,曾庆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5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新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庆元。再审申请人余新民因与被申请人曾庆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新民申请再审称:曾庆元家污水经大便池冲水口倒灌,致使余新民屋顶的预制板开裂五公分,漏水造成余新民房屋成为危房。曾庆元强行在余新民三平米房屋上加盖违建房,强行要求居委会作不漏水的伪证。法院不调取冶金街派出所的漏水出警记录,是违法行为。余新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余新民房屋位于一楼,曾庆元房屋位于二楼,双方系相邻关系。余新民主张因曾庆元房屋渗水漏水致其房屋受损,虽其提交了当地社区居委会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漏水情况证明,但结合一审法院现场调查的情况看,上述两单位出具证明时均未派人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且一审法院现场查看时余新民房屋没有漏水,亦未有水迹。余新民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渗水漏水致其房屋受损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二审未予支持余新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余新民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曾庆元强行要求社区居委会作伪证的情形及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故其两项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余新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新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