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执字第2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享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邱享明,凌继标,薛仁树,何蜀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21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奇,主任。被执行人邱享明。被执行人:凌继标。被执行人:薛仁树。被执行人:何蜀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9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享明、凌继标、薛仁树、何蜀秋的银行存款1055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