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7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端训与付洪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端训,付洪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7688号原告:张端训,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洪君,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端训与被告付洪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端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端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端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端训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