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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军利申请执行葛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利,男,被执行人葛永飞,男,汉族,王军利申请执行葛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咸民终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54.11元、案件受理费980元、保全费4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