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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第3822号原告黄某甲,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某乙,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查明被告黄某乙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乙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应木华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人民陪审员  黄须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