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第3822号原告黄某甲,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某乙,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查明被告黄某乙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乙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应木华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人民陪审员 黄须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