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吴天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汉族,1970年5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吴天元,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李红霞与被执行人吴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天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借款2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红霞要求被执行人吴天元给付案款2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接受委托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天元履行案件款1000元,对下余款项20000元表示可以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红霞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巴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id d 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