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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新和与罗文斌、湖北咸宁咸运集团咸安安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和,罗文斌,湖北咸宁咸运集团咸安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永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章新和。被告罗文斌。系鄂L151**号大型客车的驾驶员。被告湖北咸宁咸运集团咸安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永安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新和诉被告罗文斌、被告湖北咸宁咸运集团咸安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永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娇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章新和负担。审判员  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