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张峰与姚慧玲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张峰,姚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孙张峰,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王庄镇王庄村四组村民,系孙浩堉之父。。被执行人姚慧玲,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色河铺镇太山庙村大沙沟组***号,系孙浩堉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张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慧玲离婚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慧玲的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山阳县,本案已委托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孙张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慧玲离婚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