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尤某某,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被告卢某某,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