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犇与于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犇,于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581号原告陈犇。委托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代表人程基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家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犇与被告于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权广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犇的委托代理人莫琴、于静,被告于文元,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家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犇诉称:2015年3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于文元驾驶牌号津B×××××号车沿本区东风路西侧快速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东风路左转弯,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于文元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其于2015年3月19日到交警部门投案。经本区交警河东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文元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本区汉沽医院住院治疗66天,住院期间由原告父亲陈雨录进行护理,出院后原告遵医嘱在家休养四周。被告于文元驾驶牌号津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400.86元,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于文元进行赔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2、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于文元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被告于文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于文元驾驶的津B×××××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200000元,由于被告于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我公司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责任划分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一致,被告于文元驾驶牌号津B×××××号车登记为案外人陈志强所有,双方系借用关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200000元,并附不计免赔。原告受伤后,在本区汉沽医院住院治疗66天,诊断伤情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出院后医院建议休假两周。原告住院期间有其父陈雨录进行护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769.86元。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用药清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医疗费确认7769.86元。2、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计算方法:原告住院66天×100元/天。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的营养费3086元。因原告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证明,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4、原告主张的护理费5546元。虽二被告主张原告伤情不需要进行护理,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陈雨录的误工证明能够证实陈雨录存在误工损失。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确认为5546元。5、原告主张的误工费7360元。原告主张其系天津市汉沽碧玉草堂员工,误工时间为80天,该项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交的单位误工证明、营业执照予以佐证,原告主张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6、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00元。结合原告住院时间、门诊次数、往返距离等因素,本院酌定300元。7、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4959元,为手机损失费与电动自行车车损费。经审查,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记载原告存在手机损坏情形,对于原告主张的手机损失费不予认定。原告未提交电动自行车车损评估结论书,对原告主张的电动车车损费数额本院酌定为400元。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共计27975.86元。对于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本院认定由被告于文元承担原告损失8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于文元驾驶的津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本案被告于文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优先赔偿。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护理费5546元、误工费7360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车车损费4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4369.86元的赔偿问题,原告及被告于文元均主张由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于文元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评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告于文元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其逃逸三天后向交警部门投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被告于文元逃逸造成的风险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的保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故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医疗费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于文元赔偿原告4369.86元×80%=3495.8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车损费共计人民币23606元。二、被告于文元赔偿原告陈犇医疗费人民币3495.89元。三、驳回原告陈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担负55元,被告于文元担负120元。被告于文元担负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权广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月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